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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上海婚介网:再婚的老人赡养难 阅读 1536 次 回贴 0
佚名
发表时间: 2013-04-08 15:55 举报 [ 楼主 ] TOP


上海婚介网:再婚的老人赡养难。解决再婚老人赡养难问题,主要从感情、思想、法律意识上进行疏导与教育。百善孝为先,没有先行 的孝敬之心,岂来年老后所享有的孝敬之举?父母有婚姻自由,父母再婚不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

近年来,沿滩法院执行局受理申请赡养纠纷执行的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。再婚老人赡养难问题已俨然成为当今老年人再婚的一大障碍,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。再婚老人赡养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:一是亲生子女对父母特别是母亲再婚后,认为不再履行赡养义务;二是应该履行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对继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。再婚后为什么出现赡养难问题?仔细分析,这与社会经济、文化教育、道德素质、法律意识有着密切联系。

上海婚介网了解到再婚老人有以下带解决的问题:情感障碍。现实生活中,许多亲生子女认为父母丧偶再婚,是为上不尊,是对子女和家庭不负责任,并加以百般阻拦。若阻拦不住,则把继父(母)当外人,不亲不敬。当继父(母)一旦年老体衰时,又回头要求亲生子女履行赡养义务,或者要求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继子女赡养,子女在感情上接受不了,自然生出许多是非,影响到赡养义务的履行。

传统观念的影响。有的子女对再婚母亲不愿履行赡养义务,认为改嫁到哪家就该由哪家养老送终。很多做子女的还错误地认为,母亲改嫁后,不再享有对亲生子女家庭财产的分配权和继承权,子女也不必再尽赡养义务。还有的认为,嫁出去的女,泼出去的水,女儿嫁了出去,既没有了对亲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,也不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,如果父母再婚,更不会履行赡养义务。

法律意识依然淡薄。当今,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,但知法不依,或者不懂法,对法律关系不理解的老百姓占比依然很高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因此,父母再婚也好,女儿出嫁也罢,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都没有变,子女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。同时,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,既付出什么样的义务,就会对应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,当事人互享权利、互付义务。我国法律规定,继父(母)对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,继子女也必须承担对继父(母)的赡养义务,如果继父(母)未对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,则继子女相应地不对继父(母)承担赡养义务。因此,当子女还未成年时,父母再婚后,若继父(母)对继子(女)履行了抚养义务,继父(母)年老后,继子(女)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,而非普通百姓自认为的不是亲生父母就不必对其赡养的概念。

以上内容来自上海婚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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